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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发布时间:2023-11-20 14:43: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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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牡丹江住院待遇:1.乡镇卫生院每次起付标准100元,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2.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200元,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3.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460元,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4.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700元,统

牡丹江住院待遇:

1.乡镇卫生院每次起付标准100元,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2.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200元,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

3.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460元,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

4.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700元,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负担50%;

5.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负担75%、个人负担25%;

6.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7.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1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8.在参保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3000元,限额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分担比例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30%。属于意外伤害的,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当地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温馨提示:

原城镇居民未开展医疗生育费和意外伤害待遇,本次调整城乡居民全面开展医疗生育费和意外伤害待遇。